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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形码标签技术是怎样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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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形码标签技术是怎样的新技术

作者:北京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07 08:06:59

北京条形码标签技术是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一种集编码、打印、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体的新技术。

条形码标签,顾名思义,是用条形码打印或打印的标签。大多数应用程序要求每个条形码的编号是唯一的。考虑到成本和方便性,条形码标签通常采用条形码打印机打印。铜版纸标签,条码打印机的常用材料,其厚度一般在80克左右,广泛应用于超市、库存管理、服装标签、工业生产线等。白色超光滑无涂层纸是一种优良的热转印基础材料。

分类:

1、哑光书写纸,胶印纸标签

多用途标签纸,用于信息标签和条形码打印标签,特别适用于高速激光打印和喷墨打印。

2、涂布纸不干胶标签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药品、食品、食用油、酒类、饮料、电器、文化用品的信息标签。

3、镜面涂布纸的不干胶标签

高端多色产品标签用高光泽度标签纸,适用于医药、食用油、食品、饮料、酒类、文化用品、电器等行业的信息标签。

4、铝箔纸不干胶标签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医药、食品、文化等高端信息标签。

5、激光胶片标签

适用于高端商品的彩色标签和文化信息标签。

6、易碎纸不干胶标签

用于电器、手机、药品、食品等的防伪密封,揭去不干胶封条后,标签纸会立即破损,不能重复使用。

7、热敏纸不干胶标签

它适用于零售目的的价格标记和其他信息标签。

8、热转印纸标签

适用于微波炉、电子秤、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标签印刷。

9、可拆卸的胶粘标签

表面材料包括铜版纸、镜面涂布纸、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等,特别适用于餐具、家电、水果等信息标签。撕下不干胶标签后,产品不留痕迹。

10、可洗胶粘标签

表面材料有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铜版纸、镜面涂布纸等材料,特别适用于啤酒标签、餐具、水果等信息标签。用水清洗后,产品不会留下粘合痕迹。

条码相关知识问答:

1、EAN13条码符号能用于美国的POS系统吗?基本上可以。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只有少数零售点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表示UCC12编码结构的UPCA、UPCE两种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UCC13标识代码。但是已经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统一使用EAN/UCC13标识代码。

2、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前缀是否表示产品的源产地?不表示。前缀只表示分配该厂商识别代码的EAN成员组织。标识代码所标识的产品可在世界的任意一个地方生产。例如:“690”是用来标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但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前缀为“690”的商品并不一定都在中国制造。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EAN成员组织。

3、商品条码符号中是否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和价格信息?一般来说不包含。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的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

4、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是否必须为1.0?不一定。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0.80~2.00。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

5、外箱使用的条码符号是否属于另一种不同的系统?不属于。EAN.UCC系统中有三种条码符号可用于外箱使用:EAN/UPC条码、ITF14条码和EAN.UCC系统128条码。根据所要表达的信息、扫描环境和使用基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码符号。

6、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例如蓝色、绿色可用来做条,红色、橙色、黄色可用来做空。

7、EAN.UCC系统仅适用于零售点的销售吗?不是。EAN.UCC系统不只用来标识在零售点出售的商品,同样也可用来标识其它项目,例如,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位置及服务。

8、什么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

9、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带来什么问题?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

10、企业不再应用商品条码,是否可以变更给主要出资方使用?不可以。因为主要出资方和企业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情况实质上不是变更,而是转让。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不能擅自转让。所以,不再应用商品条码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它的主要出资方如需用商品条码,应自己提出申请。

11、为什么不能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条码(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的标识对象、码制及应用目的不同,其区别见下表。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对象零售商品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码制EAN/UPC条码三九条码应用目的应用于商品扫描结算及相关管理,以满足POS商店的要求用于对组织机构的管理,以满足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条码POS商店的信息系统不能处理组织机构条码,因此,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条码印在商品包装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给制造商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给销售商带来麻烦。所以,用组织机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有百害而无一利。

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

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

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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